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張育瑞
上列聲請人張育瑞因與相對人林朝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育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件。
四、補正聲請狀狀尾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五、確認請求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聲請更正(按聲請本票裁
定之利息,僅得依本票上所載利率請求,本票上倘無記載,
依法得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