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游相凱即游孟凡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提出游相凱即游孟凡所簽發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