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林耀昌


相 對 人 林永裕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及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耀昌對相對人林永裕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本票(票號:WG0000000號),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合法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
正,揆諸首揭條文,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