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姚淑眞
上列聲請人姚淑眞因與相對人黃炳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姚
淑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炳鈞(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
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