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富聰
相 對 人 陳淑娟
關 係 人 陳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
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
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67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陳孟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向聲請人陸
續借貸300萬元、4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
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且關係人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信託登記為相對人陳淑娟所有,
亦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9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
明書、催告函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關係人雖將其所有抵
押物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移轉為相對人所有,抵押權不受影響
,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
4年12月12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
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埤頭 永豐 0000-0000 125.91 1分之1 002 彰化縣 埤頭 永豐 0000-0000 40.2 8分之1 003 彰化縣 埤頭 永豐 0000-0000 62.48 8分之1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鄉路000號 永豐段0000-0000 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樓房 一層:29.78;二層:37.67;總面積:67.45 1分之1
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富聰
相 對 人 陳淑娟
關 係 人 陳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
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
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67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陳孟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向聲請人陸
續借貸300萬元、4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
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且關係人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信託登記為相對人陳淑娟所有,
亦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9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
明書、催告函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關係人雖將其所有抵
押物以信託為原因登記移轉為相對人所有,抵押權不受影響
,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
4年12月12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
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埤頭 永豐 0000-0000 125.91 1分之1 002 彰化縣 埤頭 永豐 0000-0000 40.2 8分之1 003 彰化縣 埤頭 永豐 0000-0000 62.48 8分之1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35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鄉路000號 永豐段0000-0000 住家用、加強磚造、002層樓房 一層:29.78;二層:37.67;總面積:67.45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