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高麗敏
相 對 人 蕭朝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前為向聲請人借款(
票據)等債務之擔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
證明書字號:113員他狀字第003341號)。又相對人向聲請人
借款3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尚未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
契約書、借款人收受借款憑證、切結申明書、本票、本院11
4年度司票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
支付命令、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
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
,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
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逾
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1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0000-0000 5331.04 3分之2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0000-0000 12700.38 6分之3
114年度司拍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高麗敏
相 對 人 蕭朝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前為向聲請人借款(
票據)等債務之擔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
證明書字號:113員他狀字第003341號)。又相對人向聲請人
借款3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尚未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
契約書、借款人收受借款憑證、切結申明書、本票、本院11
4年度司票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
支付命令、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
債權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
,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
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逾
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1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0000-0000 5331.04 3分之2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員草段 0000-0000 12700.38 6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