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黃冠章
黃書專
陳彩瑛
一、㈠債務人陳彩瑛、黃冠章、黃書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黃冠章、黃
書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冠章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大學部)時,邀同債
務人黃書專、陳彩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52,420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黃冠章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研究所)時,邀同債
務人黃書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91,33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黃冠章自民國113年7月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27,216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黃冠章、黃書專、陳彩瑛應連帶支付債權人
新臺幣35,880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黃冠章、黃書專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9
1,336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80元 陳彩瑛、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91336元 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80元 陳彩瑛、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1336元 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8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黃冠章
黃書專
陳彩瑛
一、㈠債務人陳彩瑛、黃冠章、黃書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黃冠章、黃
書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冠章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大學部)時,邀同債
務人黃書專、陳彩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52,420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黃冠章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研究所)時,邀同債
務人黃書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91,33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黃冠章自民國113年7月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27,216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黃冠章、黃書專、陳彩瑛應連帶支付債權人
新臺幣35,880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黃冠章、黃書專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29
1,336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80元 陳彩瑛、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91336元 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880元 陳彩瑛、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1336元 黃冠章、黃書專 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