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施淑芬
上列債權人施淑芬因與債務人彭美雲、武金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
本件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施淑芬
上列債權人施淑芬因與債務人彭美雲、武金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
本件督促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