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珈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63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4,699元 113年7月20日 002 1,746元 113年9月20日 003 1,492元 113年8月20日 004 3,132元 113年8月20日 005 7,460元 113年8月20日 006 4,624元 113年7月20日 007 5,891元 113年8月20日 008 2,684元 113年7月20日 009 4,512元 113年7月20日 010 9,246元 113年7月20日 011 1,864元 113年8月20日 012 3,430元 113年7月20日 013 4,996元 113年7月20日 014 1,896元 113年9月20日 015 9,668元 113年7月20日 016 969元 113年9月20日 017 5,264元 113年7月20日 018 1,596元 113年8月2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56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珈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63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4,699元 113年7月20日 002 1,746元 113年9月20日 003 1,492元 113年8月20日 004 3,132元 113年8月20日 005 7,460元 113年8月20日 006 4,624元 113年7月20日 007 5,891元 113年8月20日 008 2,684元 113年7月20日 009 4,512元 113年7月20日 010 9,246元 113年7月20日 011 1,864元 113年8月20日 012 3,430元 113年7月20日 013 4,996元 113年7月20日 014 1,896元 113年9月20日 015 9,668元 113年7月20日 016 969元 113年9月20日 017 5,264元 113年7月20日 018 1,596元 113年8月2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