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孟滇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蕭孟滇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