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芷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605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
00元之違約金,逾期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逾期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
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
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敍明。 (一)債務人陳芷榛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向聲
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
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
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346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