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代 理 人 趙育崧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因與債務人黃富彥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