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賴筱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6,1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36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39,614元 民國114年1月14日 15.98 無 002 327,371元 民國113年11月27日 5.61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62,547元 民國113年11月29日 13.68 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