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
債 權 人 蕭汝訓
上列債權人蕭汝訓因與債務人韋小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蕭汝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BU00000
00支票利息之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支票執票人得請求自退
票日起算以訖清償日之利息)
二、提出上揭支票(正反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依所提釋明文件內容,債務人如係個別開立支票擔保借款,
應各就其票據債務負擔清償責任。故請依「債務人別」,更
正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
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
四、債權人如確為請求債務人共同清償全部(新臺幣310萬元)票
款,則應釋明依據為何?
五、提出債務人韋小平(住彰化縣○○鎮○○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