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明玉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