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債 權 人 陳佳琪
上列債權人陳佳琪因與債務人邱達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佳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
否更正請求之利率為法定利率即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
債 權 人 陳佳琪
上列債權人陳佳琪因與債務人邱達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佳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
否更正請求之利率為法定利率即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