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胡建越
債 務 人 盧俊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321元,及其中新臺幣
51,051元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100元,第二個
月新臺幣300元,第三個月新臺幣500元之逾期手續費,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