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2號
債 權 人 李奕德
上列債權人李奕德因與債務人賴建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本件請求新臺幣625,000元
如屬違約金性質,請提出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本件僅請求新臺幣625,000元(不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2號
債 權 人 李奕德
上列債權人李奕德因與債務人賴建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本件請求新臺幣625,000元
如屬違約金性質,請提出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本件僅請求新臺幣625,000元(不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