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債 權 人 翁瑞鴻
上列債權人翁瑞鴻因與債務人許瑜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翁
瑞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
依據,請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聲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