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羅巧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