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0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慧君
債 務 人 王葦閎

潘嘉瑜


一、債務人王葦閎、潘嘉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52,697
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
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王柏揚即王紹名、王瑋豪即林意諱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王柏揚即王紹名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
所在地,債務人王瑋豪即林意諱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
彰化○○○○○○○○伸港辦公室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