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陳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整自民國114年12月21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泰安於91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352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36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8,985元整及
已到期之利息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
,985元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陳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整自民國114年12月21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泰安於91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9,352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36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8,985元整及
已到期之利息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
,985元自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