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鐘妙音兼孫笙瀚之繼承人




孫瑞祥即孫笙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孫瑞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笙瀚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鐘妙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
利息自民國(下同)114年08月01日至114年12月10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11
4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且債務人孫瑞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笙瀚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鐘妙音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孫笙瀚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於104年08月0
7日邀同債務人鐘妙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120,000元
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
本息。
(二)查孫笙瀚已於106年01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鐘
妙音為本案連帶保證人外,尚有孫瑞祥,並未聲請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詳附件),故孫瑞祥在繼承被繼承人孫
笙瀚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孫笙瀚之債務,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
(五)詎債務人鐘妙音自114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6,17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4
年12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孫瑞祥在繼承被繼承
人孫笙瀚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鐘妙音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