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馬銜甫
何文鈴
一、債務人馬銜甫、何文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
陸佰陸拾陸元,及利息自民國(下同)114年08月06日至114年
12月10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114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自114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皓暐即馬士芫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馬銜甫、何文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165,300元
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
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
(四)詎債務人馬皓暐即馬士芫自114年09月06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4,66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於114年12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馬銜甫、何
文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馬皓暐即馬士芫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馬皓暐即馬
士芫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中○
○○○○○○○○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上開說明,
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馬銜甫
何文鈴
一、債務人馬銜甫、何文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
陸佰陸拾陸元,及利息自民國(下同)114年08月06日至114年
12月10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114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自114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皓暐即馬士芫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馬銜甫、何文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165,300元
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
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
(四)詎債務人馬皓暐即馬士芫自114年09月06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4,66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於114年12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馬銜甫、何
文鈴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馬皓暐即馬士芫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馬皓暐即馬
士芫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中○
○○○○○○○○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上開說明,
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