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芹希即吳沛庭



潘宜琪即潘媚玉


吳眞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沛庭於民國100~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吳眞宗、潘
宜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1筆,共計新臺幣284,97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5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
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
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
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吳沛庭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4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32,82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吳眞宗、潘宜琪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9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829元 吳芹希即吳沛庭、吳眞宗、潘宜琪即潘媚玉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32829元 吳芹希即吳沛庭、吳眞宗、潘宜琪即潘媚玉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829元 吳芹希即吳沛庭、吳眞宗、潘宜琪即潘媚玉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