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債 權 人 劉建男
上列債權人劉建男因與債務人陳宛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建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依聲請狀附借據契約書第5條通知債務人終止契約
並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借據契約自114年10月14日成立並交付借
款予債務人,請釋明契約成立前即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如
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債 權 人 劉建男
上列債權人劉建男因與債務人陳宛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建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依聲請狀附借據契約書第5條通知債務人終止契約
並提出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得請求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借據契約自114年10月14日成立並交付借
款予債務人,請釋明契約成立前即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如
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