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債 權 人 劉建男



上列債權人劉建男因與債務人陳宛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
建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得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契約書所
載,約定清償方式為每月10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