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債 權 人 A01
上列債權人A01因與債務人A02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A01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所承諾欲開立
之本票影本。
二、依聲請狀所載,台端及張宸毓借債務人新臺幣6,180,000元
,請釋明台端得替張宸毓請求之依據及台端與張宸毓分別借
款金額為何,如無法釋明,請新增張宸毓同為債權人,於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並附更
正後之聲請狀繕本兩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9號
債 權 人 A01
上列債權人A01因與債務人A02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A01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所承諾欲開立
之本票影本。
二、依聲請狀所載,台端及張宸毓借債務人新臺幣6,180,000元
,請釋明台端得替張宸毓請求之依據及台端與張宸毓分別借
款金額為何,如無法釋明,請新增張宸毓同為債權人,於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並附更
正後之聲請狀繕本兩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