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
債 權 人 賴榮良
上列債權人賴榮良因與債務人許祐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
榮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許祐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