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債 權 人 胡瑞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絜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絜寧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
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出境,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
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
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