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
債 權 人 胡瑞誠
上列債權人胡瑞誠因與債務人鄭絜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
瑞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
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
債 權 人 胡瑞誠
上列債權人胡瑞誠因與債務人鄭絜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
瑞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
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