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仁民
代 理 人 林孟蓉
債 務 人 劉建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55,73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利息及違約金 序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 (%) 逾期息、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逾期息、違約金年利率(詳見) 1 135,732元 民國114年9月5日 1.915 民國114年10月5日 附表一 14,405元 民國114年10月5日 民國114年11月5日 2 1,564,550元 民國114年8月22日 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116年8月22日止,年利率為0;11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為1.415。 民國114年9月22日 82,345元 民國114年8月22日 民國114年9月22日 815,762元 民國114年4月20日 1.415 民國114年5月20日 42,936元 民國114年4月20日 民國114年5月20日 3 665,000元 民國114年3月15日 1.415 民國114年4月15日 35,000元 民國114年3月15日 民國114年4月15日 4 855,000元 民國114年6月5日 1.415 民國114年7月5日 45,000元 民國114年6月5日 民國114年7月5日
利率表一: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表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6個月以內者。 (請求利率為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3.309 3.9708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仁民
代 理 人 林孟蓉
債 務 人 劉建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55,73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利息及違約金 序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 (%) 逾期息、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逾期息、違約金年利率(詳見) 1 135,732元 民國114年9月5日 1.915 民國114年10月5日 附表一 14,405元 民國114年10月5日 民國114年11月5日 2 1,564,550元 民國114年8月22日 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116年8月22日止,年利率為0;11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為1.415。 民國114年9月22日 82,345元 民國114年8月22日 民國114年9月22日 815,762元 民國114年4月20日 1.415 民國114年5月20日 42,936元 民國114年4月20日 民國114年5月20日 3 665,000元 民國114年3月15日 1.415 民國114年4月15日 35,000元 民國114年3月15日 民國114年4月15日 4 855,000元 民國114年6月5日 1.415 民國114年7月5日 45,000元 民國114年6月5日 民國114年7月5日
利率表一: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表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6個月以內者。 (請求利率為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3.309 3.9708 逾期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