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2號
債 權 人 陳宗佑

上列債權人陳宗佑因與債務人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宗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
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
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支票5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