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債 務 人 林福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712號 編 期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上期 1,064元 111年8月1日 002 111年下期 1,064元 112年2月1日 003 112年上期 1,064元 112年8月1日 004 112年下期 1,064元 113年2月1日 005 113年上期 1,083元 113年8月1日 006 113年下期 1,083元 114年2月1日 007 114年上期 1,083元 114年8月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