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債 權 人 曾馨源
上列債權人曾馨源因與債務人永豐農業生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曾馨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一)利息得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算之釋明
資料,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正確之起算日,或更正
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釋明請求標的(二)利息得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算之釋明
資料,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正確之起算日,或更正
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請更正請求利息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
債 權 人 曾馨源
上列債權人曾馨源因與債務人永豐農業生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曾馨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一)利息得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算之釋明
資料,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正確之起算日,或更正
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釋明請求標的(二)利息得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算之釋明
資料,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正確之起算日,或更正
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請更正請求利息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