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無
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予以駁回。惟據債權人傳真債務人戶籍
謄本到院,應認係對前開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審核前
開裁定確實有誤,債權人異議有理由,故本院應另為適當之
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無
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予以駁回。惟據債權人傳真債務人戶籍
謄本到院,應認係對前開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審核前
開裁定確實有誤,債權人異議有理由,故本院應另為適當之
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