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
二、經查,債務人吳瑞漢已於民國114年8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
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