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4號
債 權 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翰裕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施挺偉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倘無
,請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更正利息為年息百分之5。(蓋對
施挺偉應無票據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4號
債 權 人 黃順興
上列債權人黃順興因與債務人翰裕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施挺偉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倘無
,請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更正利息為年息百分之5。(蓋對
施挺偉應無票據請求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