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杉朋即蔡勛任




蔡明宏



陳足



一、債務人蔡杉朋即蔡勛任、蔡明宏、陳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杉朋即蔡勛任、陳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
拾壹萬捌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三、債務人蔡杉朋即蔡勛任、蔡明宏、陳足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杉朋即蔡勛任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自民國
(以下同)93年9月8日起至96年9月17日止邀債務人蔡明
宏及陳足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
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0,945元整;自民
國97年8月25日起至103年2月26日止邀債務人陳足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2筆,借款本金合計
為518,709元整;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9筆,借款
本金合計759,65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下同)1
13年3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3年
10月16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
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蔡杉朋即蔡勛任自113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
清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52,6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蔡明宏及陳足債務人二人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5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29元 陳足、蔡杉朋即蔡勛任、蔡明宏 自民國113年03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新臺幣133,929元 陳足、蔡杉朋即蔡勛任、蔡明宏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518,709元 陳足、蔡杉朋即蔡勛任 自民國113年03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2 新臺幣518,709元 陳足、蔡杉朋即蔡勛任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929元 陳足、蔡杉朋即蔡勛任、蔡明宏 自民國113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 新臺幣518,709元 陳足、蔡杉朋即蔡勛任 自民國113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