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4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90號
債 權 人 駱玉山
上列債權人駱玉山因與債務人邱俊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駱
玉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台端之完整住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