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王俊椉律師/謝昀潔律師
債 務 人 陳明進
陳國豐
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
陳明祥即陳春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陳明祥即陳春在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明進、陳
國豐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551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3,605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陳明
祥即陳春在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在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陳明進、陳國豐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王俊椉律師/謝昀潔律師
債 務 人 陳明進
陳國豐
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
陳明祥即陳春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陳明祥即陳春在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在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明進、陳
國豐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5,551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3,605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能宗即陳春在之繼承人、陳明
祥即陳春在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春在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陳明進、陳國豐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