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隱居


債 務 人 鍾玉慧



顏上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關於附件記載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
記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