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債 權 人 陳秉誠即鼎隆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陳秉誠即鼎隆企業行因與債務人鉦倫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秉誠即鼎隆企業行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
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提出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債 權 人 陳秉誠即鼎隆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陳秉誠即鼎隆企業行因與債務人鉦倫機電工程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秉誠即鼎隆企業行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
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提出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