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4號
異 議 人 劉伊倩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伊倩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劉伊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