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徐烈堂即曾麗娥之繼承
人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請更正本件請求之聲
明(含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