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清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楊清吉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楊清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
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