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郭德昌
被 告 蘇進
蘇東波
蘇連添之遺產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3944元,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390號裁定命原告應
於十四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