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8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浩森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

代 表 人 蕭浩銓
被 上訴 人 陳緗縈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昱凱律師
張鎧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16,485元,並於114年11月26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
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答
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
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