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張中乙
被 告 陳建澄


法定代理人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450元及其
他應行補正事項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以113年補
字第3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13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