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6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楊竣順
被 告 丁立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8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199萬4,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8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甲○○(綽號文哥)明知伊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自民國(下同)110
年起與訴外人即其妻蘇靜雯、妻舅蘇家玄、訴外人廖得貴
之中國地區地下匯兌業者,共同基於違法經營臺灣及中國
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由訴外人廖得貴提供中國地區
不同金融機構之帳戶,供被告甲○○指示訴外人蘇靜雯匯入
人民幣後,甲○○再提供臺灣之金融帳戶供廖得貴匯入新臺
幣,以此方式進行非法兩岸地區匯兌業務,而有如鈞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中附表二編號1至7之非法匯
兌業務犯行(各次匯率及獲利與否情形則如該刑事判決之
附表一所示)。
 二、被告甲○○與訴外人楊健森、黃韋銓均熟識且係甲○○所屬詐
欺集團之成員,訴外人楊健森負責居間聯繫,再由訴外人
黃韋銓組織成立車手集團,為上揭詐騙集團出面取得詐欺
贓款,並負責指揮、調配車手提領款項及收取贓款,將詐
欺所得贓款回繳予楊健森與甲○○。而被告甲○○基於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與上揭詐騙集團成員之要角「招
財進寶」透過通訊軟體「飛機」(Telegram),操縱、指
揮訴外人黃韋銓及其車手集團至各地點向被害人取得現金
或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提領款項。
 三、原告前遭被告甲○○與訴外人楊健森等詐騙集團成員,以及
訴外人黃韋銓所組織成立之車手集團成員間,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先由詐騙集
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原告乙○○並取得
財物,再由車手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提領,並以附表三所
示之方式輾轉交款予被告甲○○。
 四、案經原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鈞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97號刑
事判決,認定被告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
罪,各處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
)5,983,000元之損害。
 五、原告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83,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本件刑事案件所載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
共計受有598萬3,000元之損害,詳細金額如附表一及二所
示;又被告所為,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
及操縱、指揮犯罪罪組織,處有期徒2年至4年不等之有期
徒刑在案,與其另犯之銀行法所處刑3年2月,定其執行刑8
年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主文如該判決書附表四),復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全卷
核閱無訛。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場或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以前開方式詐欺原告,
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一及二所示598萬3000元之損害,業據前
述,且其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
對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則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原告以其受被告詐欺取財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598萬3000元,當屬有據。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
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係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而起訴狀繕
本已於113年1月25日送達被告(附民卷第7頁),被告迄未
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因之,原告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月2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為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8萬3,000元,及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本院並依職權酌定命被告預供相
當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一:原告遭詐欺情形(民國;新臺幣)
編號 受騙交付財物之時間 受騙交付財物之地點 取包 車手 受騙交付之財物 詐騙方式 ① 110年5月26日16時許 臺南市善化區六分寮大同國小路旁之電信箱圍牆後 洪彥麒 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現金52萬6千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乙○○,先後假冒「黃朝先警員」、「黃義民隊長」、「黃睦涵檢察官」等人名義,向乙○○佯稱其涉嫌洗錢案件,為配合釐清案情,需將其金融帳戶提出交付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左列時間,將其左列財物放置於臺南市善化區六分寮大同國小路旁之電信箱圍牆後。嗣由洪彥麒、林珵瑋、戴羽陞及少年吳○平分別接受指示後於左列時間前往取得包裹及現金。 ② 110年6月4日13時許 洪彥麒 現金80萬2千元 ③ 110年6月10日13時許 戴羽陞、 少年吳○平 現金110萬元 ④ 110年6月16日13時許 戴羽陞、 少年吳○平 現金65萬2千元

附表二:車手提領狀況(民國;新臺幣)
編號 提款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款所使用 之金融卡 提領金額 ① 洪彥麒 110年5月26日17時40分55秒 嘉義市○區○○路000號「站前郵局」 乙○○之中華郵政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② 110年5月26日17時42分3秒 6萬元 ③ 110年5月26日17時43分23秒 2萬9千元 ④ 110年5月26日18時4分 嘉義市○○路000號「彰化商銀嘉義分行」 乙○○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⑤ 110年5月26日18時4分 2萬元 ⑥ 110年5月26日18時5分 2萬元 ⑦ 110年5月26日18時6分 2萬元 ⑧ 110年5月26日18時7分 2萬元 ⑨ 110年5月26日18時8分 1萬元 ⑩ 110年5月26日18時30分 9千元 ⑪ 110年5月26日18時19分13秒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 乙○○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⑫ 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12秒 3萬元 ⑬ 110年5月26日18時21分3秒 3萬元 ⑭ 110年5月26日18時22分4秒 3萬元 ⑮ 110年5月26日18時23分10秒 2萬9千元 合計遭提領41萬7千元 ⑯ 林珵瑋 110年5月26日18時51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憶富門市」 乙○○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⑰ 110年5月26日18時51分 2萬元 ⑱ 110年5月26日18時51分 2萬元 ⑲ 110年5月26日18時54分 1萬元 ⑳ 110年5月26日19時10分 嘉義市○○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 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㉑ 110年5月26日19時11分 2萬元 ㉒ 110年5月26日19時19分41秒 嘉義市○○○路000號「兆豐銀行嘉興分行」 乙○○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㉓ 110年5月26日19時20分30秒 2萬元 ㉔ 110年6月4日17時3分44秒 彰化縣○○鄉○○路000號「伸港郵局」 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6萬元 ㉕ 110年6月4日17時4分27秒 6萬元 ㉖ 110年6月4日17時5分15秒 2萬9千元 ㉗ 110年6月4日17時11分48秒 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伸港門市」 乙○○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㉘ 110年6月4日17時12分42秒 2萬元 ㉙ 110年6月4日17時13分33秒 2萬元 ㉚ 110年6月4日17時14分25秒 2萬元 ㉛ 110年6月4日17時15分14秒 2萬元 ㉜ 110年6月4日17時16分6秒 2萬元 ㉝ 110年6月4日17時16分54秒 2萬元 ㉞ 110年6月4日17時17分55秒 9千元 合計提領44萬8千元 ㉟ 少年 顧○洋 110年5月27日凌晨0時1分4秒 彰化縣○○市○○路000號「員林中正路郵局」 乙○○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㊱ 110年5月27日凌晨0時2分36秒 5萬5千元 合計提領11萬5千元 ㊲ 曹祐睿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1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兆豐銀行員林分行」 乙○○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3萬6千元 ㊳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6分9秒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員林分行」 乙○○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㊴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7分20秒 3萬元 ㊵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8分41秒 6千 ㊶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37分22秒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乙○○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萬元 ㊷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38分32秒 5萬元 ㊸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39分38秒 5萬元 ㊹ 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57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員林分行」 乙○○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千元 ㊺ 110年5月27日凌晨0時41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金東山門市」 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千元 ㊻ 110年5月28日凌晨0時2分5秒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乙○○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萬元 ㊼ 110年5月28日凌晨0時3分17秒 5萬元 ㊽ 110年5月28日凌晨0時6分10秒 5千元 合計提領37萬8千元 ㊾ 少年 許○顯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18分52秒 彰化縣○○鄉○○路000號「伸港郵局」 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㊿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19分49秒 6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20分42秒 2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21分29秒 1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0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伸港郵局 乙○○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1分15秒 2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1分4秒 2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2分44秒 2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3分34秒 2萬元  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4分21秒 1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25分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巨航門市」 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26分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27分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28分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29分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31分 彰化縣○○鄉○○○路000號「台中商銀伸港分行」 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32分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33分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33分 2萬元  110年6月7日凌晨0時34分 2萬元 合計提領50萬元  陳逢宇 110年6月10日17時45分24秒 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 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6萬元  110年6月10日17時46分34秒 6萬元  110年6月10日17時47分44秒 3千元  110年6月10日17時48分55秒 2萬7千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27分11秒 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銀行虎尾分行」 乙○○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27分55秒 3萬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28分36秒 3萬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29分17秒 3萬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29分58秒 3萬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40分13秒 雲林縣○○鎮○○街00號「虎尾家樂福玉山銀行ATM」 乙○○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5萬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41分27秒 5萬元  110年6月10日18時42分38秒 5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8分46秒 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 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6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0分3秒 6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1分34秒 6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5分 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 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6分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7分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8分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9分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0分 1萬5千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8分9秒 雲林縣○○鄉○○村○○路00號「崙背農會」ATM 乙○○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8分44秒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9分14秒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9分41秒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0分22秒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0分48秒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1分15秒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1分41秒 1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4分47秒 雲林縣○○鄉○○村○○路00號「崙背農會」ATM 乙○○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5分20秒 2萬元 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5分48秒 2萬元 101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6分14秒 2萬元 102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6分52秒 2萬元 103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7分19秒 2萬元 104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7分47秒 2萬元 105 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8分14秒 1萬元 合計提領104萬5千元

附表三:交款情形(民國;新臺幣)
①洪彥麒、林珵瑋撿包後,於110年5月26日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將所收現金及所提領之現金交付與黃韋銓,再由黃韋銓以不詳方式交付與楊健森及甲○○。 ②少年顧○洋於110年5月27日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再交由曹祐睿接續提領後,將所提領之現金交付與黃韋銓,黃韋銓指揮陳彥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4時19分許至嘉義市四維路與世賢路口(友忠路附近),再前往友忠路788巷5號交付予楊健森。楊健森從中提取報酬後,將贓款交予黃元廷搭乘高鐵北上交付予甲○○。 ③曹祐睿於110年5月28日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鄭曉陽在旁把風,之後將所提領之現金交予黃偉銓,黃韋銓指揮陳彥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7時19分許至嘉義市中興路與友忠路口,再前往友忠路788巷5號將贓款交付與楊健森。楊健森從中提取報酬後,將贓款交予黃元廷搭乘高鐵北上交付予甲○○。 ④林珵瑋於110年6月4日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將所提領之現金交付予黃韋銓,再由黃韋銓以不詳方式交付予楊健森及甲○○。 ⑤少年許○顯於110年6月5日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將所提領之現金交付予黃韋銓,再由黃韋銓以不詳方式交付予楊健森及甲○○。 ⑥陳逢宇於110年6月10日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將所提領之現金交付予黃韋銓,黃韋銓指揮陳彥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9時19分許至嘉義交流道下交流道將贓款交予楊健森,復於同日19時49分許北上交流道。楊健森從中提取報酬後,將贓款交予黃元廷搭乘高鐵北上交付予甲○○。 ⑦陳逢宇於110年6月11日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將所提領之現金交付予黃韋銓,黃韋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6時59分許至嘉義市中興路與友忠路口,再前往友忠路788巷5號將贓款交付與楊健森。楊健森從中提取報酬後,將贓款交予黃元廷搭乘高鐵北上交付予甲○○。